Pick-Me诊所大邱于9月1日开业!!

개인정보취급방침

{病院名}(以下称为 "医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及时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申诉及问题。

第1条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医院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以下目的。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上述目的,不用于其他用途。如处理目的发生变更,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另行取得同意。

1. 就医预约:预约接收、确认、变更、取消,预约通知

2. 会员注册及管理:身份验证,会员资格维护与管理,预约记录查询,防止恶性使用,各种通知

3. 预诊:确认禁忌症和副作用,准备就诊

4. 营销及广告:发送活动、治疗项目信息等广告性信息(可选)

第2条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

① 医院在提供服务所需的最小范围内处理以下个人信息。

1. 会员注册及管理

a. 必填项:账号,密码,姓名,手机号码,出生日期,性别
b. 选填项:电子邮件,地址,是否同意接收广告性信息

2. 就医预约(会员与非会员通用)

a. 必填项: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联系方式(外国人可填写SNS类型及ID),预约日期时间,预约手术
b. 选填项:请求事项

3. 预诊

a. 必填项:姓名,出生日期,性别
b. 选填项:联系方法及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身高,体重,期望体重,是否需要翻译
c. 敏感信息:疾病及病史、正在服用的药物、过敏情况、怀孕及哺乳情况、既往治疗项目经历等为确认治疗项目禁忌所需的健康相关信息

4. 营销及广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

② 在服务使用过程中,以下信息可能会自动生成并收集。
· 访问IP地址,Cookie,服务使用记录,访问时间,设备及浏览器信息
③ 个人信息是通过网站(会员注册、就医预约、预诊)、电话、到院时的书面形式进行收集。

第3条 (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处理)

① 医院处理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如需取得同意,需向其法定代理人获取同意。
② 为获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能要求儿童提供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最低限度的信息。
③ 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访问、修正、删除及停止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

第4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① 医院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期限内,或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保留及使用期限内,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和保存。
② 各项的保留期限如下。

1. 会员信息:至会员注销为止

a. 但是,为防止注销后重新注册相同用户名,会继续保留用户名及注销日期和时间。

2. 就医预约信息:从预约日算起1年

3. 预诊信息:自接收日起6个月后自动销毁(但如到院就医,依照医疗法要求保留诊疗记录10年)

4. 营销及广告信息:至撤回接收同意为止

5. 访问记录:3个月(《通信秘密保护法》)

③ 在就医过程中生成的就医记录的保存遵循《医疗法》的规定,并在医院内部单独管理。

第5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① 医院在保留期限到期或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② 如保留期限到期后仍需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持续保存,则将该个人信息移动到单独的数据库或更改保存地点进行保存。
③ 预诊信息在保留期限届满后将一律自动销毁,并记录销毁日期和数量。
④ 销毁方法如下。
a. 电子文件形式:以无法恢复的方法永久删除
b. 纸质文件:粉碎机粉碎或焚烧

第6条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① 医院仅在第1条所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且仅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或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法律特别规定等情形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② 医院按照以下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 (주)픽미홀딩스(Pick me Holdings)

· 提供目的:服务提供,活动信息通知
· 提供项目:姓名,用户名,出生日期,联系方式,年龄,性别,社交平台ID等
· 保留及使用期限:收到撤回同意请求时删除
③ 如需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医院将告知个人信息接收方、使用目的、提供项目、保存及使用期限、信息主体有权拒绝同意以及拒绝同意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在取得同意后进行提供。

第7条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委托)

①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及顺利开展相关业务,医院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以下机构。

1. TNH Co., Ltd.(商业注册号129-86-28564)

· 委托业务:客户管理系统(CRM)运营
· 委托项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期望就诊·治疗项目
· 保留及使用期限:至委托合同结束时

2. 카페24 주식회사(营业执照注册号:118-81-20586)

· 委托业务:网站托管(服务器运营)
· 委托项目:会员信息、预约信息、问诊信息
· 保存及使用期限:至委托合同终止时
② 医院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及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规定除执行委托业务目的以外禁止处理个人信息、技术及管理方面的保护措施、再委托限制、对受托人的管理及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
③ 如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人发生变更,医院将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及时进行公开。

第8条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医院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了以下措施。

1. 管理性措施:制定·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减少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2. 技术性措施

a. 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的授予、变更及撤销
b. 密码单向加密存储
c. 保存访问记录并防止伪造及篡改
d. 加密通信区间(HTTPS)应用
e. 安装安全程序及定期检查

3. 物理性措施:对保存个人信息的系统进行访问控制

第9条 (信息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要求医院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及撤回同意。
② 第1项中的权利行使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令》第41条第1项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医院将对此不延误地采取措施。
③ 会员可以通过网站上的个人信息修改及会员注销功能,直接行使查阅、更正及删除权。
④ 权利行使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此时需要提交按照《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的公告》附录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⑤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和第37条第2项,要求查阅及停止处理的请求可能受到限制。
⑥ 如果其他法规明文规定该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则不能请求删除。
⑦ 医院将确认行使权利的人员是本人或合法的代理人。

第10条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

① 医院使用Cookie,以储存并随时读取用户的使用信息,从而提供个性化服务。
② Cookie是网站运营所用的服务器向用户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可能会存储在用户的设备中。
③ 用户可以通过网页浏览器的设置拒绝保存cookie。但是,拒绝保存cookie可能会导致在保持登录状态、购物车等某些服务使用上出现困难。

第11条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① 为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务,并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及提供赔偿等事项,医院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金道勋
· 联系方式:053-716-0650
· 电子邮件:pickmedaegu@gmail.com
② 信息主体在使用医院服务时如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申诉处理及赔偿等事项,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咨询。医院将迅速响应信息主体的咨询并处理。

第12条 (权利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构提出纠纷解决或咨询,以获得因个人信息侵害而产生的救济。

1.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개인정보분쟁조정위원회):(无需区号)1833-6972 (www.kopico.go.kr)

2.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无需区号)118 (privacy.kisa.or.kr)

3. 大检察厅:(无需区号)1301 (www.spo.go.kr)

4. 警察厅:(无需区号)182 (ecrm.cyber.go.kr)

第13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①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6年9月1日起适用。
② 由于法律、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如需增加、删除或修改内容,将提前7天通过网站公布变更的原因和内容。
③ 之前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在网站上查询。